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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

1999-08-29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汪来超

 河南开封南关区人民法院从1997年元月至1999年6月审结的279起刑事案件中,应该出庭的证人有1397名,经过审判人员耐心做工作后,勉强出庭和自愿出庭的只有5人。

修订后的《刑事诉讼法》规定,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、被害人和被告人、辩护人双向质证后,才能作为定案依据。而目前由于证人出庭率极低,大量的书面证言未经证人出庭质证,就作为定罪量刑的定案依据,致使控辩式庭审有悖于立法初衷,流于形式。

证人不愿出庭的原因是,法律意识淡薄,害怕当场出丑,害怕遭到打击、报复,碍于关系情面或怕受牵连,受封建道德观念影响或有抵触情绪。要解决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,就必须建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,并从立法上予以完善,使这项制度发挥其应有作用。当然,确保证人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,确保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,是证人出庭制度得到民众支持的有效保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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